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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园初中教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发表时间:2012/7/12 10:43:14  浏览次数:1962


花园初中教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条 为了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保护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及工时、休假。
  第三条 在学校范围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本校劳动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学校范围内的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察。
   本校工会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学校的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第五条 学校在学校建设和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教学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六条 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学校的教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批评、检举、控告违章行为。
第二章 劳动保护措施
  第七条 学校的劳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校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及规程。
  第八条 学校安装、使用和检修电气设备和线路, 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有用电危险的地方,应当设置遮栏和警示标志。安装、使用和检修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危及操作安全的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
  第九条 学校的锅炉、压力窗口、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含电梯及各种升降设备,下同)等特种设备以及学校机动车辆和防雷装置,应当经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对检测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时必须进行改进。
  第十条 学校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必须改进。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各种设备及劳动保护设施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治理。一时难以治理的,应当制定治理规划,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劳动保护设施必须保证完好有效,不得随意拆除或者停止运转。
  第十二条 学校必须将劳动保护技术措施所需费用列入年度财务计划,用于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工程和改善劳动条件。
第三章 劳动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校长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学校校长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情况。
  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本单位的工会组织有权要求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有相应的机构和专兼职人员, 负责劳动保护工作。劳动保护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劳动保护知识及本单位的生产、工艺的技术状况,并有解决劳动保护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管理、职工安全培训、事故报告、安全卫生检查等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 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经营者的劳动保护责任。
  学校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依法明确双方的劳动保护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对新招用的职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工作的职工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卫生培训。
  第十九条 学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以及加班加点和上夜班。
  第二十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安徽省学校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实行定时工作制度。 职工的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由于教育教学的需要,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可以不实行定时工作制度。但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第二十二条 学校遇有特殊教学工作任务, 经征得职工或者工会同意,可以加班加点。但每个职工每工作日加点不超过3小时,每个职工每月加班加点不得超过44小时。
  学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加班加点的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
  (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者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学校的设备检修、保养的。
  (三)学校教育教学设备和公共基础设备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公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进行抢救和紧急处理的。
  学校应当安排加班加点职工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执行有关劳动条件分级规定,采取措施, 改善劳动条件。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职工提供的食宿条件,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对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有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的职工,必须及时调离原岗位,安排其治疗或者疗养,并定期复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发生事故,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学校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安徽省学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劳动部发布的《学校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和《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执行。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学校主管部门、学校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一)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劳动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通过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对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有重大贡献的;
(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或者采取紧急措施,为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在事故抢险中有功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行政部门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或其他劳动保护法规,忽视劳动条件的改善,削减防护设施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
(二)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
(三)发生伤亡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或故意谎报情节,阻碍调查的;
(四)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伤亡事故使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上述各项造成严重后果者,应及时报告劳动主管部门,由劳动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和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场所不符合国家和校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的,由学校工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学校行政部门责令整顿。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枞阳县花园初中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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